浙江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经营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规定
篇一: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
舟山港域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舟山港域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港航管理局主管舟山港域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监督管理工作。港口管理处负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审批工作,港航执法支队负责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港航分局具体负责所辖港区内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场所,应当依法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等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手续通过舟山港航综合监管与信息服务系统(舟山市港航管理局外网)办理。
遇有停电、网络故障等特殊情况的,港口经营人可以采取传真(0580-2067847)、电话(工作日:0580-2067xxx,节假日:0580-2067xxx)、
书面报送等方式进行报告。上述情况消除后,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进行补报,以确保作业信息的完整性。
第六条按照“一次作业、一次报告”的原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应当在作业开始24小时前向市港航管理局报告。应急作业的,经市港航管理局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提前报告时间。
同意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
未经同意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七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如实、规范填写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报告单并提供相关材料。报告单信息包括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物、作业委托人、承运船舶、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作业时间、方式、安全防范措施等信息(格式见附件1)。
港口经营人和申报员对报告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作业管理人员、申报员等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申报。
第八条报告单提交后,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报告单号。港口经营人可凭报告单号查询相关事宜。
报告单号编号规则:辖区编号(与执法文书编号一致)+年份+5位数流水号。流水号从00001开始编,中间不跳号,且分辖区编写。范例:定海分局XX年生成的第9份报告单号:LAXX00009。
第九条作业场所、作业危险货物品名、承运船舶、装卸管理人员和作业时间、方式、安全防范措施等相关作业信息发生变更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开始前,修改报告单的相应内容,并征得市港航管理局的同意。
第十条取消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向市港航管理局报告撤销原报告单。
第十一条市港航管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并网上告知报告人,有关信息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流程见附件
2)
决定由市局港口管理处被授权人员作出;不同意作业的决定应当经过市局港口管理处负责人审核,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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