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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 83 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 86 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 86 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第 3 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 50 条。 5、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第 1 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第 2 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 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 65 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
的。《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第 3 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 74 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应当报市(地)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2 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 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在判决生效时不用解除取保候审,只需退还保证金,仍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2 款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 55 条。(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6 条规定为 1000 元以上 2 万元一下)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 58 条第 2 款。 1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 51 条第 1 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第 2 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 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 65 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第 3 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 74 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 58 条第 2 款。 13、拘留《刑事诉讼法》第 61 条。 14、延长拘留期限《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第 1 款:延长一日至四日。《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第 2 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
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第 66 条。《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2 款、第 66 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 57 条第 2 款、第 66 条: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刑事诉讼法》第 65
条:不应当拘留时释放。对需逮捕而证据不足的,要继续侦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第 3 款: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释放(复议加第 70 条)。《刑事诉讼法》第 72 条: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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