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精选版.ppt颗粒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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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邱晓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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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于2007年4月9日公布,于2007年6月1日施行。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凋查处理条例》的目的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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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首先,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凋查处理,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事件、自然灾害事故、医疗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其次,。
此外,不适用于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因为此三类事故的技术性、专业性或保密性比较强,其报告和调查处理有特殊性,而且有的已经有比较成熟的做法或相关法律法规已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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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
(3)较大事故
(4)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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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规定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的规定.
(3)报告事故的内容。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6),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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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事故应急救援.
(2)事故现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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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调查权。
(2)事故调查组
1)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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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 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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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別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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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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