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质权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债务人: 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三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在充分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合
同,以昭共同信守。
1 定义
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三方确认本合同(包括前言、正文及
附件等)中的术语定义与主合同中的术语定义相同,但下列词语应具有如下
涵义:
目标公司: 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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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 /质权人 :指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人,即。
债务人: 指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即 东阳市卓越贸易有限公司 。
质押股权 :指出质人持有目标公司的 %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为人民
币万元(小写:¥ .00)。
主合同 :指债权人、债务人、出质人签订的协议书
主债权 :指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要求债务人支付全部应付款项的债
权。
权利负担 :系指( 1)抵押权、质权、留臵权或其他担保权益; (2)收
购协议、期权协议或出售协议的标的; (3)债权从属(约定某一债权劣
后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协议或安排; ( 4)设臵或执行上述权利的协议。
2 质押担保
出质人同意以其持有的质押股权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提
供不可撤销的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尽管存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出质人和目标公司仍有责任遵守和履行其
在章程和 /或有关法律及政府批复文件项下与质押股权有关的全部义务,
质权人不承担出质人及目标公司的任何此类义务或责任。
3 主债权金额及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应归集的资金(如有) 、债务人因
违反约定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罚息(如有)、复利(如
有)等,以及质权人为实现上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发生的所有费用是指债权人依据主合同或相应的从
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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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准。
5 出质登记
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协助质权人到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质押股权出质登记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并在目标公司股东
名册和质押股权的出资证明书上记载质押股权出质情况,该出资证明
书应交由质权人保管。
除出质登记外, 出质人将质押股权出质尚需办理其他相关审批、 备案等
手续的, 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
或取得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审批、备案文件,并将该等审批、备案文
件交付给质权人。
质押期间内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 或者质押
期届满但主债权尚未清偿,需要对质押期限进行续期或重新办理质押
登记的,出质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或者质权人提出续期、重新办理质
押登记要求之日起 15 日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续期或重新
登记等相关手续。
本条的 “质押登记 ”包括设立完整的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质权的全部
法定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等。
因办理出质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质押
股权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提存等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6 质押股权的孳息的收取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孳息。出质人应至少在前
述孳息产生前,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质权人。
在债务人没有发生主合同项下违约及出质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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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下,出质人可以向质权人申请自行收取该等孳息。经质权人书面同意
后,出质人可以自行收取并应将实际收取孳息的相关凭据复印件提供给
质权人。
若债务人出现主合同项下违约或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的, 质权
人有权自行收取孳息。若出质人已经收取该等孳息的,应将该等孳息在
收到后三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质权人。质权人收取该等孳息后,先充抵
收取孳息所产生的费用(如有)后,清偿债务人在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
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及相关费用。
7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在本合同签订日(或本条款规定的任何其他日期) ,为保障质权人的利益,
出质人向质权人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签订日
均为真实和准确,且将在本合同项下质权设立之后亦为真实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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