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DOC南通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园林绿化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综合评价,是对园林绿化企业信用情况实行量化计分,即在考核时段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巿场行为(承接工程量、社会和行业奖惩、投标活动、合同履约、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档案管理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量化考核后,企业获得的信用分。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一定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施工设备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含养护管理)等市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镇各类公园和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绿化建设(含养护)工程。主要包括整地、栽植、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南通市(含县市区)行政区域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
第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信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政府推动、社会监督、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的运行方式。
第五条 南通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崇川区、港闸区)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考核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全市的信用考核工作。各县(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湾示范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所属园林绿化企业和进入辖区范围内承接项目的市外园林绿化企业的信用考核管理工作。
全市建设管理部门统一使用“南通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各地建设局要督促辖区内园林绿化企业及时更新维护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
第二章信用分类
第六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对企业综合实力和从业行为量化计分,信用评价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价分由基本信用、曰常考核、综合考核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基本信用是指在考核时段内,根据企业在建设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奖励情况进行的量化考核得分,包括企业经营状况、技术与管理人员、工程业绩、获奖情况等,满分为50分。
第八条日常考核是指对园林绿化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的量化扣分,日常考核扣分不封底。曰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见附件。日常信用考核实施单位包括业主(建设单位)、建设局安监站、质监站和交易中心、城建监察、造价管理单位等。
第九条综合考核是指在园林绿化巿场综合检査中,对园林绿化企业巿场行为和现场行为及工程项目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等综合考核得分,满分为50分。综合考核分为集中抽查考核和代表工程业绩工程业绩考核二部分。集中抽查考核是指建设管理部门定期抽查辖区内一定量的在建工程项目,代表工程业绩重点考核是指园林绿化企业自行选择辖区内一定规模标准以上的在建工程,主动向主管部门申请对该工程重点考核打分。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十条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综合考核结束后公布,每年公布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基本信息由企业自行录入,并及时更新,同时向企业注册地市(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公布。注册地在南通市(含县市区)行政区域外的企业,向企业拟承建或经常承建项目所在地市(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在信息系统中公布。
第十二条 日常信用信息、综合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按照“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在信息系统中公布。
第十三条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完善监管制度,优化抽查方式,强化联合检查,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管效能。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曰前有效,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四章信用运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政府采购或是PPP及EPC模式的,招标评标时应将企业信用分列入评分项中。园林绿化养护工程招标、采购时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资信信息和评价结果,建立完善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对“黑名单”企业在日常监管、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规费收缴、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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