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Changping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I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组建,是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实现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推进昌平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北京市昌平区委宣传部(北京市昌平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第五条本会住址:昌平区政府街22号文化馆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开展文化创意产业有关课题的调研,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
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文化创意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加强国内外文化创意产业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企业及个人参加创意产业相关展览,开展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招商和产品推介等活动;
(四)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咨询、中介服务工作,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交流平台;
(五)联合文化创意产业学研机构,开发文化创意产业人力资源及人才培训教育机制的建设,培养造就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优秀人才,负责优秀文化创意企业、个人的评选和表彰;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规范化建设;
(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
(八)承办政府或其他组织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会活动原则:协会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实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文化创意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有影响的个人和团体;
(二)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理事会颁发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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