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一、《招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实施。以第二十一等令发布。共分6章68条(总则;招标;投标;开评、评标、中标;法律责任;附则)
一)、出台背景
1、招投标在国际上应用的较早,但在我国起步较晚,从我国近20年的实践看。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
⑴招标投标推行的力度不够;
⑵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
⑶搞的招标甚至搞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比较多;
⑷政企不分,行政干预过多,搞地方和部分保护等;
这些问题亟待通过立法进行解决。
2、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需要上升为法律规范。总之,制定法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具备了立法基础和条件。
二)《招投标法》从1998年8月30日审议通过,历时5年多时间。
第一阶段(1994年6月至1996年7月)为《招投标法》(送审稿)起草阶段(原国家计委,1996年7月报国务院)
第二阶段(1996年7月1999年3月)为国务院审议阶段(草案)
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三阶段(1999年4月至1999年8月)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阶段。
二、《招标投标法》概述。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投标的概念: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进行大宗资产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和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招标投标的特点:工程项目中发包商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其他形式向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提出所需采购或建设工程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工期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对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然后由承包商或供应商根据招标方提的条件,进行投标报价,招标方通过评标择优选择承包商或供应商,双方签订合同,完成采购或工程建设任务。
单一的买方设定包括功能、质量、期限、价格为主的标的,约请若干卖方通过投标进行竞争,买方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其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合同实现标的。
推行招标投标交易方式的两个条件,第一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第二,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
《招标投标法》在建议工程领域确立了五项制度。
1、确立了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制度。
2、确立了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3、确立了招标人自行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代于招标两种制度。
4、确立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投标程序。
5、确立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体制。
二)招投标交易方式的优越性
招标投标方式的显示著特点是采用了竞争机制,因为在交易工程中引入了竞争,所以具有明显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招标方通过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质量保证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中标者,与其签定采购合同,这有利于节省和合理使用采购资金,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
2、招投标活动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有利于堵住采购合同中的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常竞争行为的黑洞。
3、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在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行员会第3号部令,内容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由于200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注:强制招标不仅限于第三条第一款,如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其他大额采购,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对此将在正在起草中的政府采购法中作出规定。
四、《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以前的议标在法中取消。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有五个不同点。
1、公开程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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