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公司法培训资料
主讲人:刘菁
一、担保方式
保证
质押
留置
定金
抵押
保证—人保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物保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保)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
二、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案例1:A发电厂向银行贷款3000万美元,由某信托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信托公司向银行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发电厂与信托公司约定以设备抵押给信托公司作为反担保。实例中:债权人(银行)——债务人(发电厂)——担保人 信托公司;担保人(信托公司)—被担保人(发电厂)—反担保人?
三、担保合同与主合同
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另有约定除外;
例: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函
2、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其过错承担责任;
四、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
1、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或法人可为保证人;
2、国家机关、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事业团队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五、保证合同范围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担保的范围;
5、保证期间
6、其它
六、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未约定期间的为届满后的六个月
4、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5、保证期间=质保期间
6、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七、可抵押的范围
1、抵押人所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及其它财产;
3、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地着物;
4、国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5、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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