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
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
(含乙级),资质标准规定的资质不设级别的除外。
,分立后两个企业资质应同时核定,分立后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实际情况核定其资质等级范围,但不超过原资质级别、范围。分立后不具有资质的企业按新成立企业申请资质办理。
,合并前各企业具有的所有资质都可以作为其原有资质认定。
(现行资质标准未允许设定的除外)资质企业晋升乙级资质的,不受其已取得丙级资质的时间及范围限制。
,设立两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不同级别的资质。过渡期满后,企业新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为乙级。
、工程勘察专业类甲级资质;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部分乙级资质企业,可申请相对应专业的资质晋升甲级,其他专业最高增项乙级。
,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有效期满后,其资质自行失效;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后仍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转正申请,并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经核定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准予转为正式级别。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根据其实际情况分别给予延期转正、重新核定、撤销资质等处理:
1)仅经营业绩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可给予延长资质有效期的处理,延期转正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再次提出转正申请,符合要求的给予转正,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撤销资质或重新核定资质的处理。
2)除经营业绩外,其他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发证机关应给予限期撤回原资质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处理。
3)重新核定的资质应降低原资质级别或缩小原资质范围;按资质审批权限,达不到发证机关管辖最低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应撤销原资质。
(二)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行政许可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分为审核和审批两级。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
,专家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专家审查的时限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其中,交通、水利、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资质应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
5、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外,应对社会公告。
二、资质标准说明及补充规定
(一)技术骨干人员
1、技术骨干人员包括:
1)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和其他国家实行专业注册工程师制度后的注册工程师;
2)注册造价师;
3)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只需配备一名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行业需配备一名符合主要技术负责人资历和业绩要求的技术骨干。
(二)注册执业人员
,其申报的注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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