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单位:商用车公司市场策略部
信息周刊
2011年第26期(-) 总第106期
出刊日期:2011年7月22日
商用车信息周刊
2011年第26期(-)总第106期
目录
◇◇国家法规政策
●工信部将推出“中国汽车燃料消耗量网站”
●国务院出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地方法规政策
●内蒙古:已还清贷款公路立即停止收费
◇◇行业及竞品动态
●东风股份第180万辆轻型商用车正式下线
●解放卡车下线55年:自主发展的光荣与梦想
●各持50%股份北汽与俄AMS集团合资建厂
●瑞沃又100辆订单福田转型打造南方重卡
●品牌优势推动五征汽车快速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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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国家法规政策
1、工信部将推出“中者近日从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装备工业司汽车处了解到,工信部拟在已运营一年多的“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查询系统基础上,推出中国汽车燃料消耗量网站,以满足目前消费者、汽车制造商等人群海量的访问和查询。
自2010年1月1日工信部的《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起,工信部门户网站同时开设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查询系统栏目,建立了我国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每月定期发布“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
截至目前,工信部共发布18批“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共发布167家企业的13111条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其中,停止销售车型信息100条。
2、国务院出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6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欠缴车船税款的将收滞纳金,对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并对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车船,也免征车船税。
欠缴车船税款的将收滞纳金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和减免税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在应当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辆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得出具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同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 新能源车免征车船税港澳台车船不征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其他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同类车辆适用税额减半征税。另外,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对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此外,对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亦不征收车船税。
地方法规政策
1、内蒙古:已还清贷款公路立即停止收费
为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自治区政府决定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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