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DOC衡水市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衡水市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活动,保障信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采用密码技术,通过数字证书,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电子认证服务包括:面向政务部门的电子政务非涉密网电子认证服务和面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是指在全省为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的、经国家主管部门、省电子认证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数字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三条衡水市行政区域内电子认证服务活动中的电子认证基础设施、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使用、电子认证服务应用等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电子认证服务与应用
第四条全市各政务部门建立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下列政务管理、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数据加密、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必须使用衡水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的审核批准工作由衡水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电子政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管理以及公共服务活动;
(二)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开展内部办公或者协同办公、公文流转、公文交换、公文归档等活动;
(三)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工程建筑领域等利用网络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
(四)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
(五)网上申报、年检、备案、审批、缴费、资质认定、统计等社会管理活动;
(六)教育、医疗卫生、环保、社保、民政、国土、工商、税务、质监、食品医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领域,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七)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电子政务管理、社会管理及公共服务活动。
第五条在全市区域内开展下列电子商务活动,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设立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娱乐平台的活动。
(二)利用网络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电子支付、交付数字产品的活动。
(三)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活动。
(四)企业、个人利用网络传输商业秘密和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敏感信息的活动。
(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六条电子政务信息系统采用电子认证服务,应当遵循国家密码管理局制定的相关标准规范,电子认证应用方案需报经省、市密码管理局审核备案。
第七条政务部门使用数字证书,应向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确定并通过审核后,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申请人,应当按照认证业务规则依法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申请信息,并对其申请信息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数字证书的申请、使用、延期、变更、补办、
吊销等事项和各方的权利义务,由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予以约定。
(一)证书申请:用户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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