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最新并购监管改革评析及启示
王银凤刘和平
摘要:欧盟新《并购控制条例》在评估并购反竞争性实体标准上创设SIEC标准,弥补了以前“支配性地位”标准的漏洞,并确立保障并购当事人知情权、抗辩权的审查程序制度;在并购反垄断分析中,注重经济分析、强化内核监督机制;注重司法对行政机关并购决定的审查;强调竞争法及竞争政策的优先地位。我国并购监管立法存在诸多缺憾,借鉴欧盟并购改革成果不失为完善我国反垄断立法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欧盟并购制度;并购监管;反垄断法
作者简介:王银凤,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博士生,东华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刘和平,海通证券法律部经理,华东政法学院国际经济法博士生。
欧盟内部统一大市场及经济和货币联盟的形成,欧盟的东扩,国际贸易及投资壁垒的降低导致了大公司之间的重组,尤其是通过并购方式实现的重组。该重组只要符合动态竞争的要求并能够提高欧洲产业竞争力,改善共同体经济增长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将会受到支持和鼓励。相反,对于那些造成持续性竞争损害的重组应加以制止。这要求共同体法对此加以应对,根据并购对共同体市场竞争结构的影响,对那些严重损害共同体市场有效竞争的并购进行有效监管。为此,2004年1月20日,欧盟(European Union, EU)部长理事会通过了经修改的《理事会关于企业之间集中控制条例》(),简称《欧共体并购条例》[EC Merger Regulation]该条例的全称为“Council Regulation (EC) on the control of concentration between undertakings”本意应译为《理事会关于企业之间集中控制条例》。“Concentration”的本意是指“经济力的集中”,在本处是指企业通过并购所集中的经济力,故将其译为“并购”,这也与简称中的“并购”(merger)一词之意相对应。同时,欧盟的许多学术著作中并购(merger)与集中(concentration)可以相互替代使用,将concentration译为“并购”也不违反欧盟学界习惯用法。2004年《理事会关于企业之间集中控制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新并购条例或第139号条例。
,以对1989年条例进行大幅度修改,使之适应统一大市场带来新的竞争监管需要,并于2004年5月1日开始生效。 2004年5月1日,欧盟委员会委员马里奥·蒙蒂称之为“大爆炸”之日,因为欧盟为之奋斗多年的三大改革成果:标志着反托拉斯执法现代化的第1/2003号条例、欧盟并购控制制度的审查成果第139/2004号条例以及委员会竞争总局内部改革措施都开始付诸实施。See Mario Monti, petition Policy after May 2004, Fordham Annual Conference on International Antitrust Law and Policy, New York, October 24, 2003.
该条例最早于1989年通过()并于1990年9月21日开始实施,随后根据于1997年进行了修改。为完善广泛适用的并购控制制度,2001年欧盟委员会发起一揽子综合改革,新的并购条例只是其中一部分。
EU give itself new merger control rules for 21th century, EU Institution press relerses,IP/04/70, Brussels, 20 January 2004.
该一揽子改革还包括《横向并购评估指南》和《欧共体并购控制程序最佳行动指南》,该两指南已由欧盟委员会依法颁发,并与《欧共体并购条例》(以下简称新并购条例)同时生效,有关纵向及混合并购方面的指南也即将出台。2004年4月7日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第139/2004号<理事会关于企业之间并购控制条例>的委员会条例》(第802/2004号), COMMISSION REGULATION(EC) No 802/2004 of 7 APRIL 2004 Implementing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39/2004 on the Control of Concentration between Undertakings, 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 L133/1, Volume 47,30 April 2004,pp1-39.
为新并购条例的实施制定了细则,并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日前,委员会发布通知,向社会征求对《并购案件移送规则中的案件分配》、《对并购直接相关且必要的附属性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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