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署的离婚协议还能反悔吗
案情介绍:
秦女士带着一种愤怒与恐慌交织的情绪来咨询,说自己受到了丈夫的欺骗,并且担心有可能因此在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
秦女士与丈夫刘先生是一对婚龄接近20年的夫妻,婚后先后购置了三套房产。不久前,丈夫表示自己有移民的打算,但秦女士却坚持不愿意前往国外。在那之后,丈夫强调在夫妻双方无法就移民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只有离婚才是消除分歧的唯一办法。而在秦女士表示同意离婚之后,丈夫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那就是考虑到移民需要大量资金,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的问题上,他希望获得三套房产中的两套。由于顾及到往日的夫妻感情,以及架不住来自丈夫的软磨硬泡,秦女士最终接受了这一方案,并且在丈夫拟定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上签字,两人当时相约一周之后前往民政部门进行离婚登记。
就在约定登记离婚的日期前夕,秦女士将自己的情况告知了身边亲友,没想到其中有人告诉她一个惊人的真相——丈夫所谓的移民计划以及为移民不得不离婚的说法全都是借口,实际上是丈夫在外结识了一个年轻的第三者。丈夫为了在离婚财产分配时占得更多便宜,所以才在秦女士面前编造了一套谎言,并且哄骗她签下了明显对自己有利的协议书。
获知真相之后,秦女士马上取消了登记离婚的安排,并且质问丈夫为何采取如此卑劣的手段。没想到丈夫却表示既然秦女士已经在协议书上签字,那么就算闹到法院,他也能凭借协议书获得两套房产。秦女士目前询问的问题,就是能不能推翻自己签署的这份协议书?
来一点家法: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签署过涉及财产分割的协议书,而在正式登记离婚或者进行诉讼之前,有一方突然表示反悔,那么之前签署的协议书还具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分析:
通常情况下,各方在达成一致之后签署的协议书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反悔,这也是维护社会秩序正常运行的基础。所以在很多诉讼过程中,协议书上的“白纸黑字”往往会成为胜败关键。但与其它经济活动相比,离婚财产分割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那就是在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往往会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掺杂额外的因素,比如将其与是否同意离婚、选择何种方式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权归属等问题挂钩,其协议内容未必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各方的真实想法,有些约定内容本身就与法律规定相悖,也经常会在事后出现某一方反悔的情况。
针对这种在离婚诉讼中很常见、而且往往伴随着争议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专门做出了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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