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淫秽信息对青少年的危害
首先,要知道什么淫秽信息。
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包括: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色情淫荡,淫乱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违法犯罪;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5、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然后我们了解一下我国关于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罪的处罚。
“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罪”在我国的《刑法》中称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其具体的法律规定有: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据悉: 短信传播淫秽信息也将定位位有罪
最后我们看看网络淫秽信息对青少年的危害:
网络色情被称为“电子海洛因”,足以说明它的危害性。
危害之一:影响青少年网民的学业或工作。迷恋网络色情对青少年最直接、最明显的影响是荒废他们正常的学业或工作。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个人的精力、时间是有限的,把大量的精力、时间浪费在网络聊天室必然会影响青少年的学业或工作。
危害之二:扭曲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走向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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