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秩序供给:政府基本职能的学理分析
赵晖
【原文出处】《湖南社会科学》(长沙)2004年06期第42~45页
【作者简介】赵晖,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
社会秩序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自从人类通过组织化形态形成人类社会关系以来,人们便把共同体的秩序寄托在行使公共权力的政府身上。建立、维护和巩固为社会制度所需要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秩序是政府的基本职能。
【关键词】社会秩序/供给/政府/职能
一、人类因生存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了对客观外部世界的求取趋向,而这种求取趋向是否满足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又受到客观条件以及人类自身条件的制约。在任何一个历史时代中的任何一个具体的人,倘若他不能得到人类组织这样的资源支持,那么他将难以长期维持他所处时代的常人的生活。“这是因为人即便不象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天生是政治的动物,无论如何也天生是社会动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02页。)正因为如此,人类往往通过一系列的组织化形态:家庭、氏族、部落、社会共同体……来克服和弥补个体自身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摆脱自然力量的束缚,提高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所以,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组织化的生活,人的本质在于他的社会性。
人的社会性离不开组织性。社会是一种关系,它通过一系列的人类组织实体表现出来,而任何组织形态中的人的行为都不可能是孤立的,人与人、人与群体以及群体与群体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即人们是在某种社会关系中相互作用的。行为的社会性以及互动关系客观上要求人们的行为必须呈现出组织性,人们只有在有组织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开展各项活动,才能正常地进行资源和利益的生产和分配,实现社会目标。
而组织的根本特征在于它的秩序性。任何一个组织都是在一定的秩序轨迹上运行的,从而得到生存和发展,很难想象,一个充满混乱的社会能有多大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组织性也就是秩序性。那么,什么是社会秩序呢?社会秩序作为反映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有序性的一个基本范畴,人们对其内涵尚无统一而明确的认识。据英国社会学家科亨的概括,西方学者对社会秩序这一范畴的理解大体有以下几种观点:(1)社会的可控性,即社会体系中存在着各种调控因素,包括限制和禁止性因素等。(2)社会生活的稳定性,如某一社会持续地维持某种状态的过程。(3)行为的互动性,这是指人们的行为具有相互引起、相互补充和配合的特点,因而不是偶然的、无序的。(4)社会活动中的可测因素,因为在无序状态中,人们无法预测社会活动的发展变化,难以进行各种活动。以上各种观点,对于我们理解和认识社会秩序是大有裨益的。
因此,人类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正因为社会秩序的存在,社会这一组织化的人类共同体才具有了保障人类存在和发展的以下几种功能:(1)确立社会制度。社会制度即社会运行的规则,在一个共同体之内,存在着众多的规则,这些规则是社会作为一个共同体而将其所有成员有机联系成为一个整体的纽带,是社会的所有成员的共同语言和行为规范,它们不仅维护着共同体的存在,而且对共同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制约性。如果这样的机制缺失,则难以形成秩序,难以形成良好的社会,从其确立的意义上来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在社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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