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车辆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经营权证号: 道路运输证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政策、法规和规定,对挂靠本公司的出租汽车实行统一管理。
2、组织安排对乙方的安全教育和职业培训。
3、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4、为加强管理,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为乙方统一办理车辆保险事宜,协助乙方办理各种税费及车辆、驾驶员证照的审验,协助乙方处理交通事故、保险索赔事宜,所发生的费用有乙方承担。
5、甲方对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甲方及行业声誉的行为,有权对其批评教育,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罚。
6、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甲方每月向乙方收取100元服务管理费。
7、乙方不服从本公司的管理,甲方将不提供服务。
8、甲方不对乙方聘用人员承担经济连带赔偿责任。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管理部门和甲方的各项规定,服从甲方管理,乙方每季度末20日至25日按时向甲方交纳各种税费,便于公司统一办理。
2、乙方在遵守甲方的规定、服从甲方管理的前提下,有权要求甲方协助处理交通事故、保险索赔事宜。乙方自己或聘用的驾驶人员、经营权有偿使用证及道路运输证租给其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本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车经营权证作抵押和用于偿还债务。
3、维护甲方及行业声誉,遵循“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的宗旨,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不欺客、不宰客、不无故绕道,文明用语,提供优质服务。
4、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5、乙方必须参加车辆保险,并承诺第三者责任险不少于三十万元。由甲方统一办理车辆保险事宜,所需费用有乙方承担。车辆出险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凡未按规定参加保险或保险逾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乙方聘用的驾驶人员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取得客运资格证后的方能上岗。并与车主在公司监督下签订聘用合同,交纳违章抵押金1000元,所聘用人员的行为和经济责任有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7、乙方办理车辆异动、年审以及变更聘驾等手续时应主动与公司履行相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8、乙方需要更新车辆时应提前到甲方公司和交通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买车辆,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附则
本协议不因甲方法人变更而终止或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乙方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接收车辆广告业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订。
如遇国家政策变化与本协议相抵触时,双方根据有关政策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本协议有效期与出租车经营权证有效期一致。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章即生效。
甲方: 乙方:
2012年2月14日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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