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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学重点学科整体水平和学科经费使用效能,带动全市医学进一步发展和医疗水平进一步提高,根据有关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深圳市卫生局评审认定的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医学重点学科是指符合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经评估认定或批准,学科整体实力在深圳市处于领先水平或有明显特色,通过重点扶持和建设有望达到省内先进以上水平的医学类学科。
第三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管理、科学评估、科学整合优势资源、中西医并重的原则,以学科或专业科室为建设主体、所在依托单位为重要支撑,明确责、权、利关系,努力提高建设绩效。
第二章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市卫生局职责:
(一)统一管理全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
(二)制定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政策和评估体系及考评办法;
(三)对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予以监督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四)负责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预算管理;
(五)对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开展绩效评估。
市卫生局应成立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负责参与医学重点学科相关政策制定、医学重点学科评估、指导、咨询和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局职责:
(一)将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设立专项部门预算科目,纳入年度预算;
(二)对市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医学重点学科依托单位职责:
(一)统筹管理本单位内的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的投资与建设绩效负管理责任;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制度和配套措施,规范本单位医学重点学科管理;
(三)组织选拔医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经学术带头人提名的技术骨干;
(四)大力支持学术带头人的工作,为医学重点学科落实建设计划创造条件;
(五)督促和支持学术带头人和技术骨干进行医学继续教育;
(六)对医学重点学科的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购置、人员编制、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和政策优惠,对财政拨付的专项经费不足部分予以支持和补充;
(七)确保医学重点学科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学术带头人职责:
(一)学术带头人是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全面主持本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相关工作;
(二)主持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建设经费预算及管理制度等,确定本学科重点发展方向与工作任务,对本学科的建设绩效负责;
(三)在本学科新技术和新方法应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等工作中发挥带头人和主要责任人作用,并组织技术人员实施;
(四)主持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学科人才培养和引进计划;
(五)负责本学科建设经费的核算,按财务规定及本学科建设需求编报经费预算,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保证专款专用;
(六)主持制定本学科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
(七)提名本学科技术骨干。
第三章学科分类和建设目标
第八条市医学重点学科命名以国家标准和卫生部公布的诊疗科目目录为主要依据。学科分类参照省医学重点学科设置方式并结合我市医疗卫生单位科室设置和发展现状确定,分为医学重点专科和医学特色专科两大系列。
第九条市医学重点专科建设目标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解决疑难、复杂、重大疾病防治问题,培养高层次医学人才,解决我市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建设先进医学实验技术平台以满足疑难、复杂、重大疾病防治和医学前沿科技研究的需要。
第十条市医学特色专科建设目标是满足人民群众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的需要。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认定
第十一条市医学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必须为深圳市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医学重点学科应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市医学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
(一)学科及其依托单位的设置已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二)学科在其依托单位内独立设置、运行二年以上并取得良好业绩;
(三)学科应选定一名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学风严谨,有较强的开拓创新意识和跟踪、开展国内外先进技术的能力;
,爱岗敬业,作风正派,团结同志,有良好的协作精神和团队意识;
,至少有一门外语达到熟练运用程度;
,或取得博士学位副高职称;
,近三年内主持过政府资助的市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
(四)学科应选定两名技术骨干,技术骨干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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