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
实施细则(试行)
为广泛收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广泛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提升举报线索质量,根据《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线索办理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机制》)、《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扫黑除恶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圳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扫黑除恶办)线索受理组根据《机制》的规定,完成线索登记、交办核查、办结认定等工作,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启动奖励程序。
第二条公民或组织可以采取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通过电话、互联网举报、来信、来访等多种途径向市扫黑除恶办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
(一)电话举报。可拨打0755-61822222进行举报。
(二)互联网举报。可发送举报材料至市扫黑除恶办电子邮箱(******@szszfw.)进行举报。
(三)来信举报。可将举报材料邮寄至市扫黑除恶办进行举报。邮寄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邮编:518034。
(四)来访举报。公民或组织要求当面举报线索的,市扫黑除恶办必须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及时接收、登记举报线索。
市扫黑除恶办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开通其他有奖举报途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三条予以奖励的线索应在《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十六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及《机制》规定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范围之内。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线索已核查属实,涉案人员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拘传除外)或者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市扫黑除恶办或相关单位掌握,并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实名举报或者虽为匿名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的身份。
第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受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不予奖励。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奖励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分别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作用的,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分配奖金;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在规定幅度范围内平均分配奖金。
(三)同一举报人的举报行为既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奖励标准,也符合其他单位奖励标准的,原则上由最先收到举报人举报线索的单位予以奖励;其他部门已经予以奖励的,原则上不予重复奖励。
(四)同一举报线索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决定等不同奖励情形的,只能择一进行奖励,不予叠加奖励。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七条举报线索核查后成立刑事案件的奖励标准:
(一)一般刑事案件,奖励2000元-20000元。
(二)重大刑事案件,奖励5000元-50000元。
(三)特大刑事案件,奖励10000元-100000元。
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只有1人的,根据案件性质、严重程度和举报线索所起作用确定最低奖励金额;涉案人员不止1人的,刑事强制措施(拘传除外)人数每增加1人,增加奖励1000元;同时有其他作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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