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温州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促进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我市水利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市水利发展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开展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开发、引进、推广、试验等活动,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推广性、实用性。
第三条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鼓励创新、注重应用;规范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保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市水利局根据国家、省、市水利发展规划和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要求,定期发布水利科技项目指南,科研经费由市水利科研和推广专项资金支出,并委托水利学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水利学会设立水利科技专家库,组织专家负责科技项目的立项、验收、鉴定(评审)、评奖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六条水利科技项目按重要程度分重点和一般两类。
重点水利科技项目是指围绕我市水利中心工作和年度工作目标,研究解决与水利改革、发展大局密切相关的重要水利科学技术和水利工程关键技术问题的水利科技项目;一般水利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市水利工作的实际需要,研究解决水利建设管理中的科学技术和工程技术问题的水利科技项目。
第七条水利科技项目立项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查”的方式进行。申报人根据申报要求填写《温州市水利科技项目申请书》,每年4月底前由市水利学会统一汇总初审。
第八条申报市水利科技项目须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关键技术;
4、预期目标(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应用前景等);
5、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6、计划进度安排;
7、现有工作基础与条件;
8、经费概算及筹措方式;
9、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市水利学会组织专家对申请立项的水利科技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选项,提出水利科技项目立项计划的初评意见,报市水利局审定并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条各单位自行向市厅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立项的水利科技项目,应在获得立项后两个月内
市水利学会备案。
第三章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水利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市水利学会与申报人签订《温州市水利科技项目责任书》,并下达《温州市水利科技项目任务书》。
第十二条申报人应按照责任(任务)书的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水利科技项目需委托第三方承担部分研究开发任务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报市水利学会备案。
第十四条申报人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对研究项目的内容等作调整的,由申报人提出申请,经市水利学会会同相关处室审核同意。
第十五条市水利学会对水利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项目验收、登记、评审(鉴定)
第十六条水利科技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申报人应当向市水利学会提出验收申请,市水利学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鉴定)和验收。
第十七条科技项目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项目责任(任务)书;
3、项目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如涉及技术、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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