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投标书
一投标书
致:湘潭至邵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1、在研究了上述项目第三合同段(K9+000~K10+000)的招标文件和考察了工程现场后,我们愿意按人民币(大写)肆佰叁拾伍万壹仟玖佰零壹元整(¥4,351,901)的投标总价,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本合同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工作。
2、第三合同段K9+000~ K10+000,,技术标准一级,有盖板涵2座,,,以及其他防护排水工程等。
3、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在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通知书后,在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期内开工,并在 12个月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该工期从本投标书附录内写明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
4、如果你单位接受我们的投标,我们将保证按照你单位认可的条件,以本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金额提交履约担保。
5、我们同意在从规定的开标之日起120天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本投标书的各项承诺。在此期限届满之前,本投标书始终将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随时接受中标。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书连同你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我们理解,你单位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或你单位接到的其它任何投标。同时也理解,你单位不负担我们的任何投标费用。
8、随同本投标书,我们出具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的投标担保。如果我们在本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不接受依据本须知第23条的规定对投标价算术错误的处理;或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8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你单位有权没收投标担保金,另选中标单位。
投标人地址:湖南长沙
邮政编码: 410000 投标单位:湖南省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 07312619270 传真: 5200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王彩(签字)
日期: 2006 年 1 月 10 日
编号
事项
合同条款
要求
1
投标保证金
--
人民币20万元
2
履约担保金额
合同价的10﹪
3
发开工通知书(从发中标通知书之日算起)
28天
4
开工期(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通知书之日算起)
28天
5
工期
12个月
6
拖期损失偿金
人民币10000元/天
7
拖期损失偿金限额
合同价的5﹪
8
提前竣工奖金
专用
人民币5000元/天
9
提前竣工奖金金额
专用
合同价的10﹪
10
缺陷责任期
一年
11
开工预付款
合同价的10﹪
12
材料(设备)预付款
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25﹪
13
其中(月进度)支付证书最低金额
合同价的10﹪
14
保留金的百分比
5﹪
15
保留金限额
合同价的5﹪
16
未付款额的利率
﹪
二投标书附录
三投标银行保函
致: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芙蓉区分行
鉴于湖南省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称“投标人”)送交关于湘潭至邵阳高速公路工程第三合同段(K9+000~K10+000)的投标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须按规定的金额由其委托的银行出具一份投标保函(下称“保函”)作为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义务担保。
我行同意为投标人出具人民币(大写)贰拾万(200,000元)的保函,作为向招标人的投标担保。本保函的条件是:
(a)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
(b)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投标须知第23条规定的对其投标价格算术错误的处理。
(c)如果投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
①未能或拒绝签署合同协议书,或
②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担保。
我行将履行担保义务,保证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要求,说明其索款是由出现了上述任何一种原因的具体情况后,即凭招标人出具的索款凭证,向招标人支付上述款项。
本保函在按投标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或经延长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后28天内保持有效,任何索款要求应在上述期限内交到我行。招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效期的决定,应通知我行。
银行地址: 长沙市芙蓉区东山金路
投标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芙蓉区分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 王磊
邮编: 410076
电话: *******
传真: *****
日期: 2006年 1 月 10 日
四授权书
致:湘潭至邵阳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
本授权书宣告:湖南省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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