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保密协议.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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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已经知悉或者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通过培训、技术交流、技术指导等方式,使乙方掌握了甲方技术及业务方面的机密内容。现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甲方正当合法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离职后对甲方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协议,以资信守:
一、保密期限及范围
第一条乙方保证,无论以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应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的(或者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商业秘密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
第二条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及重要数字信息;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重要人事调整方案;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品牌资源信息;
品牌销售业绩;
重要品牌装修设计方案;
各品牌的具体合作条件;
公司重大活动的营销策划方案、设计方案;
企业设计方案、营销文案;
公司的VIP会员信息;
(十一)公司的收入与支出预算及各项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十二)公司组织架构及人员编制信息;
(十三)公司员工档案、薪酬收入及福利信息;
(十四)公司网络系统应用信息及数据库资料;
(十五)公司存档的各类没有解密的文件、图纸及媒体资料等;
(十六)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声誉等产生不利影响的资料、信息等。
二、保密义务
第三条乙方应当于离职时,返还其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标、笔记、报告、信函、传真、磁带、磁盘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并按甲方的规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或按甲方的规定对有关商业秘密资料予以销毁。
第四条乙方离职时应保证将记载于乙方自由载体的甲方商业秘密立即删除;不能删除的,应当立即销毁或无条件移交给甲方。
第五条乙方应于离职时向甲方书面保证已经全部归还或销毁商业秘密资料,不再持有记录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任何载体。
第六条乙方在保密期限内不得将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擅自使用甲方商业秘密。
三、竞业限制义务及范围
第七条乙方承诺,在其离职后未经甲方同意,两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两年后的次日止)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等。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
(一)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企业;
(三)甲方认为已经成为或者可能成为竞争对手的各类企业。
第八条乙方承诺,在其离职后未经甲方同意,两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两年后的次日止)不得自营
或与他人合伙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竞业限制范围:北京市、吉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的百货类行业。
四、竞业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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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