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云南金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将自组旅行团(者)(以下简称旅游者)赴大理、丽江、西双版纳旅游业务委托给乙方负责安排接待提供旅游服务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守:
合作背景
甲方为规范散客快巴旅游市场,实行统一操作,提升服务质量,将赴大理、丽江、西双版纳旅游业务委托给乙方负责安排接待提供旅游服务等相关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此协议。
委托内容
甲方将自组旅游者赴大理、丽江、西双版纳快巴旅游业务委托给乙方负责安排接待提供旅游服务,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接待标准来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
合作方式
甲方为更好的开展工作,特成立云南金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快巴操作中心(以下简称快巴中心)委托给乙方负责操作。快巴中心一切经费(含房租、办公费用、工资等)由甲方承担;快巴中心工作人员由甲方派遣。
甲方负责赴大理、丽江、西双版纳旅游的旅游者人数统计,并购买旅游保险。
甲方将各业务部门的人数统计后交乙方操作,乙方应确保操作质量,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不得高于市场价,影响各业务部门的收客。
返佣、结算方式、支付时间
甲方将散客快巴人数统计交乙方操作,乙方按接待人数返佣金给甲方,大理、丽江、中甸、版纳常规行程淡季10元/人,旺季、黄金周返佣20元/人。大理、丽江、版纳环线淡季20元/人,旺季40元/人。旺季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黄金周为元月1日至6日,5月1日至6日,10月1日至6日,春节(正月初一至初六)。返佣时间为每月30日。
团款结算:甲方负责收取各业务部门的团款,月底甲方将乙方的地接款一次性交乙方支付地接等相关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在甲方各业务部门直接收客,一经发现,中止合同,并没收质保金。
合作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为试运营期,若在试运营期内乙方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未发生重大投诉问题并按时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之相关费用,且各业务部门没有太大意见,双方进入正式合作期。
正式合作期限为:自试运营期届满之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甲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须按约定向乙方交付甲方自组赴大理、丽江、西双版纳旅游的旅游者。
甲方有权按约定收取本协议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若在发生旅游者投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与旅游者进行协商解决问题。
乙方权利及义务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乙方须以甲方的名义对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若发生旅游者投诉的情况,乙方应积极处理,由此生产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按照行业惯例及市场价格收取费用。
乙方必须以云南金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名义发车,快巴上标有“金桥快巴”。乙方必须遵守昆明市快巴协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金桥的名义加入快巴协会,其相关费用乙方自行支付。
乙方需定期制作宣传单,行程单免费提供给甲方各业务部门使用,制作前样稿需征得甲方同意。
乙方在每天18:00以前必须无条件接收甲方所收旅游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甲方所交旅游者。
质量保证金
为确保乙方旅游服务质量及本协议顺利覆行,乙方向甲方交纳质量保证金人民币 20 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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