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2
汪炜
第五节船舶优先权
一、概念及特征
船舶优先权(Maritime Lien)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目的:船舶价值承担责任
(2)中文术语:海上(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担保物权与优先债权
(1)权源的法定性:自动形成
(2)标的的依附性:特定的标的;船舶;不受所有权变化影响;不占有船舶
(3)权利的从属性:海上请求权;受偿顺位优先
(4)主体的特定性: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
二、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海商法》;依次优先
:船上人员;报酬、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引航费、港务费等
: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例外→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
三、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1)公益费用
(2)船舶优先权
(3)船舶留置权。造船人、修船人;造船或修船费用
(4)船舶抵押权
(5)其他债权
(1)依次受偿;
(2)海难救助的海事请求:“时间倒序”原则;在后发生,优先受偿;优于其他在先权利;优于同质在先权利
(3)同类债权,比例受偿
四、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与消灭
:与其所担保的海事债权同时产生
:担保的海事债权发生转移,优先权随之转移
:司法程序
:原因;丧失优先权,不消灭债权
(1)担保的主债消灭
(2)时效届满
①一般时效:1年;不得中止和中断
②公告期满:船舶转让:买方申请;法院公告;公告之日起60日内不行权,即视放弃优先权
(3)法院强制出售:买方购买的是没有任何债务的船舶
(4)船舶灭失:实质意义上的灭失
第六节船舶留置权
一、概念
。
: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和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二、权利比较
(一)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
:法定权利
(1)以船舶为标的;
(2)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之上;
(3)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
(4)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
(1)担保的债权不同:建造、修理船舶产生的债权;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
(2)效力的产生不同:占有船舶;不需要占有
(3)受偿的顺序不同:优先权先于留置权
(4)行使的方式不同:债权人留置所占有的船舶;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
(二)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抵押权
:担保物权
(1)船舶为标的;
(2)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之上;
(3)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
(4)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
(1)权利产生不同:法定担保物权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与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占有船舶与抵押登记
(4)受偿的顺序不同:船舶留置权先于抵押权
(5)行使的方式不同:占有的船舶即可与通过法院扣押、拍卖船舶
第四章船员
第一节船员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一、船员的概念
(一)立法例
(广义):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1)高级船员:船长、政委、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和报务员等
(2)普通船员:其他船上任职人员
(狭义):除船长以外,受船长指挥,且服务于船上的任职人员
(二)船员应具备的条件
,并持有船员证书:前提
:在船上任职和在船上工作
二、船员的法律地位
(1)航运企业的辅助人:不独立
(2)船舶权利人的雇员:独立;我国
:船东的代表
第二节船员的资格与注册
一、船员资格的取得
(一)船员资格与配备
:能够在船上担任相应职务而在相应岗位上从事工作的身份条件。
(1)含义:船舶权利人在船舶上安排的合格船员的数量。
(2)确定标准:船舶种类、航区、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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