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申请审批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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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要件
⑴《探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
⑵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⑶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涉外项目探矿权申请人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公民申请为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复印件,1份);
⑷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⑸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⑹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⑺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⑻交通位置图(1份);
⑼涉外项目还应提交探矿权申请人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1份);
⑽合作勘查项目申请还应提交合作合同(复印件,1份)。
⑴《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
⑵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⑶勘查许可证(原件);
⑷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证》,在有效期内并已经年检(复印件,1份);
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应在评估基准日起半年内提交,应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⑴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
⑵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
⑶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按变更类型不同,还应提交如下文件:
⑴扩大或缩小勘查范围的,应提交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1份);
⑵变更勘查主矿种的,应提交勘查年度报告或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1份);
⑶探矿权人改变名称(包括法人代表易人)或改变地址的,应提交:
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变更前原探矿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⑷转让探矿权的,应提交:
转让审批机关出具的探矿权转让批准书(原件,1份);
探矿权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勘查计划、合同(原件或复印件,1份);
资金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附件(原件或复印件,1份)。
⑴《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3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3份);
⑵申请的区块范围图(原件,一式1份,每跨一个省级行政区增加一式1份);
⑶勘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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