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程序文件 THXCDC/CXWJ 26-2012
检验责任追究程序
1 目的
为提高检验质量, 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 对质量责任人员实行责
任追究制度,发挥教育和警示作用。
2 适用范围
本中心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贻误检测工作、 数
据出现严重错误、发生水电气火灾、剧毒药品、菌(毒)株被盗、生
物安全事故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3 职责
中心各部门和全体员工发现差错或事故时均应及时报告质量负
责人。
行政科负责检验工作质量的日常监督与抽查,受理申诉和投诉、
组织差错或事故的调查与核实。。
主任办公会负责责任追究的最终处理意见。
4 工作程序
因工作不负责任, 不遵守规章制度, 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不良后
果,按其情节和危害程度不同,列为差错或事故。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
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着重于教育,按情节、
态度、一贯表现以及造成的后果等不同情况,给予教育、经济赔偿直
至党纪、政纪处分。
差错或事故发生后, 应立即报告中心领导及有关人员, 并迅速采
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损失,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对每次差错或事故要进行登记、 报告, 实事求是弄清情况分清是
非、制定对策,防止再次发生。
检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问责制。中心的工作人员出现检验事故
时,应当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版 2012 年 6 月 1 日发布 2012 年 6 月 1 日实施
江西省泰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程序文件 THXCDC/CXWJ 26-2012
具体检测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如过错行为系经审核、 批
准做出的,具体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承
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责任追究分为如下 3 类:
( 1)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 2)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3)建议给予处分。
责任追究与年度考评挂钩:
凡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被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当
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2 次或 2 次以上,或被
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1 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工作人员被建议给予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实验室责任人以告诫。情节较重,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可对实验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
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实验室负责人应调离岗位,停职反省。
( 1)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2)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影响严重的;
( 3)出现重大检验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 4)超出实验室能力范围进行检测,并对外出具证明结果的;
(5) 发生水电气火灾、因保存不当剧毒药品、菌(毒)株被盗、生
物安全事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
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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