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
序号违法行为(种类) 法律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处罚幅度备注
认定依据处罚依据
1 擅自收购烟叶《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专卖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一般擅自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下的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较重擅自收购烟叶300公斤以上600公斤以下的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严重擅自收购烟叶600公斤以上1000公斤以下的处以非法收购烟叶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
2 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1)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接下) 《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一般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较重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2 (接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严重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2)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承运烟草专卖品《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专卖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一般违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13%以下的罚款
较重违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3%以上16%以下的罚款
严重违法承运烟草专卖品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6%以上20%以下的罚款
2 无烟草专卖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3)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有关规定《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邮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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