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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保证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的基本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必须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压力容器(注1):
(Pw)(注2)(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
(非圆形截面指断面最大尺寸),且容积(V)(注3);
、液体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上述压力容器所用的安全附件,亦属于本规程管辖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1)核能装置中的压力容器、交通工具上的附属压力容器、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消防用的压力容器、科学研究试验装置用的压力容器、医疗用载人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2)各类气体槽(罐)车和气瓶;
(3)非金属材料制压力容器;
(4)无壳体的套管换热器、冷却排管等;
(5)烟道式余热锅炉和砌(装)在设备内的管式水冷却件;
(6)。但在使用中短时(如进、出物料时)承压的压力容器(如常压发酵罐,硫酸、硝酸、盐酸储罐,水泥罐车及类似的设备等);
(7)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如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承压壳或气缸,但不含造纸、纺织机械的烘缸、压缩机的辅助压力容器和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储罐等);
(8)电力行业专用的封闭式电气设备的电容压力容器(封闭电器);
(9)超高压容器。
注1:
本规程压力容器范围划定如下:
(1)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装置联接的;接管与外部管道焊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缝,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的连接焊缝。
注2:
,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其最高工作压力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夹套顶部可能出现的最高压力。
注3:
容积是指压力容器的几何容积,即由设计图样标注的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并予圆整,且不扣除内部附件体积的容积。
第4条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将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品种的划分,见附件一):
(本条第2、3款规定的除外)为第一类压力容器。
:
(1)中压容器(本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
(2)易燃介质或毒性程度(注4)为中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
(3)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低压容器;
(4)低压管壳式余热锅炉(注5);
(5)搪玻璃压力容器。
:
(1)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的中压容器和P·V(注6)·m3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毒性程度为中度危害介质且P··m3的中压反应容器和P·V(注6)大于等于10MPa·m3的中压储存容器;
(3)高压、中压管壳式余热锅炉;
(4)高压容器。
注4:
易燃介质是指与空气混合的爆炸下限小于10%,或爆炸上限和下限之差值大于等于20%的气体,如:一甲胺、乙烷、乙烯、氯甲烷、环氧乙烷、环丙烷、氢、丁烷、三甲胺、丁二烯、丁烯、丙烷、甲烷等。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的规定,分为四级,其最高容许浓度分别为:
(1)极度危害(I级)<;
(2)高度危害(II级)~<;
(3)中度危害(III级)~<10mg/m3;
(4)清度危害(IV级)≥10mg/m3;
举例:
I、II级-氟、氢氰酸、光气、氟化氢、碳酸氟、氯等; III级-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氯乙烯、甲醇、氧化乙烯、硫化乙烯、二硫化碳、乙炔、硫化氢等;
IV级-氢氧化钠、四氟乙烯、丙酮等。
,应以介质的组成并按本注的毒性程度或易燃介质的划分原则,由设计单位的工艺设计或使用单位的生产技术部门,决定介质毒性程度或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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