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新项目发展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前言
一、编制目的
为适应公司日益扩大的业务规模,规范对新项目的论证,提高决策效率,规避投资风险,结合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房地产分子公司和总公司发展部(以下简称发展部)在开拓新项目过程中涉及立项报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城市发展和住宅市场调研报告报审及项目委员会审批等项工作范围。
三、职责权属
1、公司战略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改、指导和监督;
2、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战略委员会所有。
第二部分操作规范
部门职责
项目委员会
负责总公司发展部和分子公司新项目《投资意向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城市发展和住宅市场调研报告》的评估和决策意见审批;
负责组织召开新项目论证会;
负责合同文本或相关协议的审核。
发展部
负责新城市项目的拓展和《投资意向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城市发展和住宅市场调研报告》的编写;
负责分子公司新项目的立项评审和投资可行性建议;
分子公司
负责分子公司管辖范围内新项目的拓展和《投资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城市发展和住宅市场调研报告》的编写;
其他职能部门(工程系统、财务系统、研发系统、营销策划系统、行政办公系统)
负责出具所管辖系统专业评审意见;
二、新项目发展信息通报
分子公司定期向项目委员会及发展部通报新项目概况和进展程度,发展部及时汇总整理包括发展部负责的新城市项目拓展情况并在项目委员会月度例会上通报;如遇特殊情况发生,分子公司必须及时通报发展部及项目委员会。
《新项目发展信息通报》制式格式参见附件1
三、工作内容和流程
(一)分子公司意向项目
1、适用于分子公司为发起方的项目。分子公司发起报审时,须向项目委员会及发展部同时提交由分子公司编写的《项目投资意向书》;发展部根据《项目投资意向书》进行评估,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委员会提交评估意见。
《项目投资意向书》模板详见附件2
2、项目委员会依据《项目投资意向书》进行评估,并结合发展部意见决定是否立项,5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意见至分子公司,并抄送发展部。
3、如获得立项,则分子公司15个工作日内(视项目紧迫性可适当延长)完成实地调查和研究工作,并向项目委员会和发展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未获得立项,分子公司将根据项目委员会批复文件安排下一步工作,工作流程终止。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模板详见附件3
4、发展部依据分子公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对市场的了解并通过与分子公司的沟通,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委员会提交评估意见;
5、项目委员会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并结合发展部意见决定是否需要发展部进行实地调研并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意见》。如不需要,项目委员会则7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意见至分子公司并抄送发展部。
6、如需要发展部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意见》,发展部需深入实地进行调研,分子公司须密切配合与支持,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委员会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区别于分子公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独立意见等。
7、项目委员会依据发展部《项目可行性意见》和项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就专项问题征询相关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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