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对行政法学的发展研究
摘要: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详细的补充与解释了关于行政诉讼法方面的内容,进一步推动了涉及我国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理论、行政行为理论及行政救济理论的全面发展。该发展有效落实了依法治国方针政策的实际需求,满足了现代经济与政治民主化的需求,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进程,对行政法学理论水平的提高以及实现先进法律文化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司法解释;行政法学;行政诉讼
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民告官”制度、行政纠纷司法解决机制和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这对我们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对实现行政法制度转型、加快构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意义深远,使得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进一步的丰富。笔者根据自身工作经验,主要基于《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对行政法学理论的发展进行了一番分析研究。
一、《若干解释》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理论的发展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第二条明确指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人员的实践行政行为对其正当权益侵犯,享有权利根据本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在该条规定中,我们只看到了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人员的字样,并未详细确立基于法律法规下的组织与其他公法人机关及组织方面的事项内容。虽然在当事人第一章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看到了基于相关法律法规下的组织也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本法的第二条规定存在一定的缺憾。在《若干解释》第一条中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的受案领域中应涵盖享有国家行政职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该条规定使得可诉行政行为主体的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宽,不但涵盖了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下的组织的行政主体,同时还涵盖了诸多的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但没有公法人资格的非政府组织与机构。本法进行此调整的主要目的是:首先,以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切入点,尽管总则中缺乏详细的把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行为归列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中,不过,我们可以从行政诉讼法相关当事人的规定中清晰地看到基于法律法规授权下的组织可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在国家颁布实施的赔偿法中确立了《具有行政管理职权》这一核心概念,详细地指出了由于执行行政管理职权而直接损害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权利根据国家颁布实施的赔偿法中的相关规定来所取一定的赔偿。其次,从可诉行政行为主体角度上分析,应将重心放在其具不具备国家行政管理职权,能不能用自己的名义来执行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同时担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另外,对行政管理的趋势分析后发现,基于法律法规授权下的组织、专门的管制机构、自治性组织等非政府组织享有行政管理职权已经成为了现阶段行政管理发展的必然,在时间的不断发展下,会有更多的非政府组织享有这一职责权力。随着《若干解释》明确指出把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的行为归列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畴中后,使得行政主体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有助于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行政管理事项,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行政主体的理论健康发展。
《若干解释》还未颁布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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