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艺术品委托销售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艺术品拥有者)
乙方受理人: (画廊)
为弘扬书画艺术,倡导真品与精品意识,建立良好的书画艺术品销售网络,便利书画收藏者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基于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委托销售本协议约定的作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全权代理销售乙方所提供的本协议附件:“委托销售清单”中所列的书画作品,代理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甲方责任
1、甲方需认真制定填写“委托销售清单”并于本协议签定后不能随意更改“委托销售清单”上作品价格(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对本协议约定的交易价格保密,因泄露交易价格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应保证对本合同附件:“委托销售清单”所列作品拥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并拥有足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同时甲方应如实披露作品瑕疵。
3、甲方保证所委托乙方推广及销售的艺术作品为书画家本人的精品、力作,如因甲方提供劣品伪作而影响乙方经营信誉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执行,并要求退回艺术品成交金额和赔偿损失。
4、在委托展销活动期间甲方可选择艺术品自己保管或委托乙方保管。
5、甲方在移交作品时须在“委托销售清单”上签名,以确保作品为真迹。
三、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把甲方的艺术作品信息及销售信息及时向扬州书画收藏界及企业家进行推介,并可根据甲方提供的“委托销售清单”中的书画作品,进行直接的市场销售。
2、乙方负责为为此次书画展设计、提供艺术作品展厅。
3、乙方负有为甲方委托销售的艺术作品的保管、销售、结算及未出售的艺术作品的完整性的义务和责任。如因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甲方艺术作品损害或损失的,应由乙方按双方的约定进行赔偿,以确保“委托销售清单”中书画作品拥有者的经济利益。
4、乙方需在书画作品展销活动结束后二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销售情况,七个工作日内付清属于甲方的全部款项。
四、甲方代理销售乙方艺术作品,经甲乙双方共同商定从以下两种支付甲方报酬的方式方法中任选其一,选中的在括号内双方签名。
1、由甲方对代理销售作品定价(即“委托销售清单”中成交价),成交后,甲方支付乙方定价30%的佣金。 如实际销售金额超出代理销售作品定价,超出金额甲乙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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