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寿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指导、监督本部门、本单位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卫生、教育、文体旅游、食药监管、交通运输、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疾控中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控烟氛围。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要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县电视台、信息办要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五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及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科门诊等室内外区域;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的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图书馆、文物展馆(室)等各类公共文化场所的室内区域;
(七)行政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八)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九)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十)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一)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
(十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第六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内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或设置吸烟室,吸烟区或吸烟室以外禁止吸烟。旅馆应当设置专门的吸烟住宿楼层或者客房。
(一)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
(二)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或者餐位在80座以上的餐饮场所;
(三)星级旅馆的室内公共活动区域。
第七条公共场所划定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的,应当具备排风条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宣传标识。
第八条行政机关的会议室、餐厅以及共用的工作场所等室内公共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第九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设立禁止吸烟区域,并做好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经请示县政府同意后,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第十一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采取有效措施阻止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职责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县疾控中心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
第十四条卫生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烟咨询服务。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
第十五条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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