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陪审团制度
【摘要】陪审团制度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具有民主性的一项司法制度,是非职业审判人员与职业审判人员一起审判案件的制度,萌芽于欧洲大陆法兰克王国加洛林王朝时期的宣誓调查法(sworn inquest)。本文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历史;比较分析陪审团制度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对陪审团制度的借鉴之处。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制度;比较研究;限权;民主
一、陪审团制度的发展历史
―宣誓调查法
虽然英国被认为是陪审团制度的萌芽地,但陪审团制度不是英国人自己创造的,而是由由诺曼人从欧洲大陆带到英格兰的,直接来源是宣誓调查制度。
根据布伦纳的学说,陪审团制度起源于一种收集信息的官方调查手段,出现于查理大帝的加洛林王朝时期。宣誓调查法主要运用在公共事务和某些特定的刑事诉讼中,并产生了纠问程序,作为加强王权的一种手段。在诺曼初期,此方法主要用于行政和财政管理。
―亨利二世改革
宣誓调查方法作为一种广泛运用于司法的制度,则主要是亨利二世的贡献。陪审制度司法化在民事诉讼领域和刑事诉讼领域中体现。
――小陪审团的诞生
1215年拉特兰大会禁止使用神判的决议在英国得到迅速彻底地落实,陪审团控审合一的弊端暴露无疑。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批准了议会的一项法规,禁止大陪审团的成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同时规定另设一种新的陪审团专门从事案件事实方面的裁判。这一法令最终确立了起诉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相分离的原则。
在小陪审团初期,陪审员往往既是案件知情人又是裁判者,为了判决的公正性,被告人有权要求知情陪审员回避。陪审团的被动性日益加强,17 世纪中叶,其“法官”的身份已经非常突出。约在18世纪中后期,陪审团彻底褪去了证人色彩,演变为完全中立的裁判者。
大小陪审团分立和小陪审团中立化后,如何规范小陪审团事实裁决是急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这涉及到小陪审团需要遵循的裁判规则:人数上“12”被固定下来。在裁判机制上,最终确立了一致裁决规则,因为陪审团作为法律“门外汉”,容易受到不良证据或者虚假证据误导从而做出错误裁决,因此英国的证据规则应运而生。
美国当时作为英国的殖民地,乃于英国陪审制度成熟之后再引进,推广并采用了陪审团制度,包括将陪审团制度宪法化。i陪审团制度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张;陪审团的权限有所延伸,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对陪审员的指示被严格限制,法官对陪审团作出的指示被严格化,仅仅限于正式的、标准化的、技术性的指示;陪审员的资格松动化,遴选范围宽泛化,从贵族陪审团转变为民主陪审团。
其后,随着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奇缺性与案件数量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陪审团制度也向精炼方向发展:包括多数决原则的确立;小陪审团的人员的缩减;适用案件范围的减少。同时,陪审团制度也促进了审判中证据规则的建立。
陪审团大陆法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纠正了纠问式诉讼下证据获取的单方面性,法律要求证人在法庭上向陪审团口头陈述证据,这就是近代大陆法系国家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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