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塔镇中心小学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决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教师队伍管理,加强师德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榆阳区中小学教师行为规范》规定,制定本《决定》。
第二条违规违纪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并降低职务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撤销教师资格、开除。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
(二)在课堂上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的;
(三)酒后上课的;
(四)语言举止不文明,衣着不得体有损教师形象的;
(五)讽刺、挖苦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并造成影响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能认真听取学生家长正确意见和建议,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授意学生家长宴请,并造成影响的;
(七)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的;
(八)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和其它商品的,有违法所得的同时予以没收。
(九)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和辅导,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十)经常迟到、早退的。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记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并造成影响的;
(二)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三)公开或变相向学生、家长索要财物的;
(四)节假日组织学生办班补课的,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五)在各种评比、考试、考核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学校和群众的;
(六)严重违反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八)使用未经依法审定或私自翻印教科书的;
(九)侵占或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的;
(十)参与有损学校和教师形象活动的。
第五条我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记大过处分并降低职务一级(含专业技术职务)。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影响极坏的;
(三)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办班补课的,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四)节假日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有偿劳动的;
(五)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六)被公安机关训诫或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
(七)长期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处分后仍不改正的;
(八)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经教育批评不改的;
(十)私自乱收费的;
第六条我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撤销教师资格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赌博、迷信、信仰邪教等违法违纪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
(四) 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五)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公职。
第八条本《决定》中没有涉及到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
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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