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
专属经纪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在演艺活动经营管理方面有着丰富资源和经验,可为演艺人士提供良
好的安排和代理服务;
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艺术天赋和条件,具备在演艺活动全面发展的重要潜质;
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乙方的演
艺文化事业进行规划、执行、拓展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内容:
第一条 合作方式、范围与内容
本合同项下合作具有独家性和排他性 ,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乙方不得自行行使
和处置本合同所涉内容,亦不得与第三方就本合同所涉事项进行任何法律上、商
业上及其他形式上的合作;
本合同项下合作区域为全世界范围;
甲方为乙方进行世界范围内独家代理和经营管理演艺文化事业 ,包括但不限
于:
出席参加各类公益、商务、公关等活动;
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和报酬洽谈,签定和履行相关约定;
已知及未知媒体上的广告及商业宣传 (包括但不限于 :电影、电视、电台、
报纸、刊物、互联网、户外媒体等);
电影、电视、电台、数字音乐、戏剧、舞台表演、录音、专辑、文字著作
等相关内容或产品的拍摄、制作、发行、授权及转让 ;
其他涉及乙方的个人形象、发声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及
其邻接权的一切事务活动。
第二条 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
乙方与本合同实施有关的心理、生理变化,个人基本情况、社会关系等资
讯,甲方有权了解,并提出各种建议和安排;
甲方有权负责对乙方进行整体形象策划设计 ,对乙方不利于本合同整体目
标实施的言行和习惯进行纠正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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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权对本合同 项下所规定的业务,进行全权代理处理,包括但不
限于:进行策划、包装、安排、实施、代表处理、对外合作、获得收益、法律事
务代理等;
乙方拥有自己的姓名、 艺名、笔名、肖像、声音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
维护和许可,由甲方独家代理、代表和管理;
乙方所参与的任何影视剧、音乐、舞台剧、广告等各类作品,在各类比赛
中获得奖项,该奖项荣誉由甲乙双方共同受益,甲方有权免费使用。
甲方义务:
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为乙方争取各项演艺文化事业机会;
甲方为保证乙方有效的实施本合同,将提供相应配套服务,包括乙方培训
期间食宿及歌唱、舞蹈等各种训练,其费用由甲方支付;
甲方为乙方事业提供各项帮助 ,并对影响乙方事业 、利益事项 ,提出建议,
提供指导;
甲方应依照相关法律严格执行本合同 ,充分保障乙方各项权益和收益的有
效实现;
甲方为乙方演艺活动进行经纪,遇到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
及其邻接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转让或者许可等法律行为,须配备专业律师,进
行高质量法律服务;
甲方应尽力保障乙方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乙方权利:
乙方应积极按照甲方提供的机会履行合同,并应遵守甲方的安排;但在任
何情况下,甲方不得要求艺人进行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违反道德、暴戾、淫秽表
演,同时,乙方有权拒绝;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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