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隋唐法律制度
隋朝时期
第一节隋代法律制度
一、立法活动
《开皇律》《大业律》
二、《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一)篇章体例定型化
(二)封建五刑法定化
(三)确立“十恶”重罪
(四)贵族、官吏法律特权扩大化
1、创设“例减”之制;
2、比照以官当徒,创设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三、隋朝后期法制的破坏
隋朝初年:推行德治、仁政。
隋朝末年:“用法益峻”“不复依准科律”
四、司法制度的变革
(一)诉讼
(二)讯囚
(三)死刑复核
总结:
“自汉迄隋,世有损益,而罕能折衷。隋文帝参用周齐旧政,以定律令,除苛惨之法,务在宽平。比及晚年,渐亦滋虐,炀帝忌刻,法令尤峻。人不堪命,遂至于亡。”
——《旧唐书·刑法志》
“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而己。”
——沈家本
第二节唐代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一)以隋为鉴,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
“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二)“宽严适中,简约易明”
(三)“任公去私”,“德体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四)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二、唐律的制定及立法成就
(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1、《武德律》的制定
2、《贞观律》的制定
3、《永徽律疏》对《贞观律》的修订
4、《开元律》对《永徽律疏》的刊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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