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发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化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但这也并不是说保险合同是一成不变的。保险合同在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宜履行的,法律也是允许变更的。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以内将保险合同的利益转让给新的受让人。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往往是不会发生变化的,而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则由于各种情况的出现可能会发生变化。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变更,通常是由于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转移(如因买卖、让与、继承等而发生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的转移)而引起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由于转移了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丧失了对该项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而被保险财产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新的受让人因受让而具有对这些财产的保险利益,也有对这些财产需要保险保障的要求和愿望。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转移被保险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这是合理的,也可以满足新财产受让人对财产的保险保障的愿望和要求。因此,各国保险法一般都允许保险合同的转让。我国保险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以内发生的保险合同的内容的修改和补充。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为保险标的的数量、品种的增减,用途、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费的增减,船期、航程的更改以及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在主体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变的情况下发生的。保险合同成立以后,根据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要求或者为适应已经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允许对保险合同的内容作一定的修改或补充,这是各国保险立法的通例。
(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
无论是投保人或者是被保险人的变更,还是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都须经过一定程序,办妥一定手续。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二种,一是通知变更,二是协议变更。
通知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变更依法不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只要通知保险人即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移等。
协议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变更必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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