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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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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水浴场的管理,维护海水浴场秩序,保障游人安全,根据《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管理、使用海水浴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海水浴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组织海水浴场管理部门(含风景区管理处)加强海水浴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水浴场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设立并实行统一管理的公共场所。其海底自然水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水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
海水浴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由市城建局、规划局、土地局、水产局等部门共同提出划定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有关土地使用等审批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条经批准划定的海水浴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任意损坏各种设施、花草树木,随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擅自乱占滥建、停靠渔(货)船。晾晒海产品或渔具,以及擅自取土、采石、挖沙、放牧、垦殖、养殖、捕捞和从事摆摊、开店等经营活动;
(三)随意乱倒垃圾、乱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其他固体、液体废弃物。
第六条海水浴场的水域深度、礁石分布、危险区域及潮汐、风浪、气象状况,由浴场管理部门及时预报和设置示意图、海上标志物。
第七条海水浴场管理部门,应加强海上安全管理,设立专门的救护站、点,配备相应的救生船(艇)和救生人员,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海上游泳人员的安全。游客应服从海水浴场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在指定的海水区域内游泳。游泳活动应自觉遵守有关游泳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海水浴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浴场内的卫生管理,认真做好滩涂、绿地、游乐场所、公共厕所、更衣室、淋浴间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严禁出租游泳衣、游泳裤,防止疾病传染。
第九条海水浴场的出租船(艇)、海上游船、高空游览车及其他水上、陆上游乐设施,须加强经营服务管理和设备检查维修,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及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第十条海水浴场内经营游乐、商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讲究职业道德,文明经商,优质服务,严禁营私舞弊和敲诈勒索。
第十一条海水浴场内经营食品、饮食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规定,严格食品加工、包装、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禁止出售未经检验食品、超过保鲜期食品、污秽不洁食品和腐烂、霉变等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第十二条利用海水浴场组织大型集体活动的单位,须提前五天向浴场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按划定的区段组织活动,并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积极为建设、管理和使用海水浴场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海水浴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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