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防止爆炸事故的发生。从购买、储存、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中消除被盗、流失、转借、赠送等不良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及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矿区内且与公司产生民爆物品申请使用的单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
(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建立完善以下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1、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必须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它铁器碰撞、摩擦。
2、炸药、雷管库房内,必须有10厘米的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
3、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4、发放民爆物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定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同时发放或领用。
5、爆破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
6、放炮员在装炮时,不准在电器设备附近和人多处装配;放炮时
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戒岗哨和标记,不准放明炮、糊炮、明火放炮明火作业。
7、放炮后,发现有瞎炮时,要及时按规定处理,放炮器应随身携带,不准民爆物品放置在一起或无人管理。
第四条建立完善民爆物品岗位责任制:
1、民爆物品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工程技术人员,段(班)长和四大员(即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及时更换。
2、主管民爆物品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
3、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各自坚守各岗位,遵守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4、使用民爆物品单位,都要与公司签订《民爆物品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
5、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岗位责任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
第五条建立以下民爆物品行业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落实《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2、购买爆破物品时,根据本单位用量做出计划,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公司领导批准后,到保卫科、安全科审查再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办理购买手续。
3、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能超过柜容量,要分库储存,要专库专用,不能存放其它无关物品,库房24小时执行双人看管。
4、建立健全出入库检查、登记、收发制度,爆破物品的发放要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5、放炮员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按照(表五)申请程序填报,并经负责人、值班长批准后,向保管员提交申请,保管员审查后,按领导(负责人)批示如实发放,无领导(负责人)批示的保管员不得发放民爆物品。
6、放炮员领到民爆物品后,不得在中途停留或让人转捎转带,更不准乱扔乱放,要直接送到使用地点,并放在加锁的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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