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概述(四).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概述(四)
(五)海上保险合同的分类
海上保险合同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这有助于我们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及其在保险领域的地位,把握各种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和适用规律。

按海上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划分,可以分为船舶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费和其他期得利益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保赔保险合同,海上资源勘探、开发保险合同等。
(1)船舶保险合同
这是以各类船舶作为保险标的的海上保险合同。在此,“船舶”包括着船体、船机和船舶属具。各种海上作业船,如钻井平台、挖泥船,趸船、浮船坞、浮吊、水上仓库等也归入此类予以承保。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上,船舶保险合同不仅承保营运船舶,还有建造的船舶、修理的船舶、停航的船舶等。同时,往往兼保船舶碰撞责任和费用。从各国海上保险实践看,船舶所有人或光船租船人可以将船体、船机和船舶属具分别投保。但在我国,通常是将船体、船机和船舶属具作为一个保险标的来投保。
(2)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这是以海上运输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海上保险合同。所谓货物,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主要是指具有商品性质的贸易货物,当然,也包括物品、展品、援助物资,旅客行李若经特别约定的话,亦在此列。就现代国际海上保险合同来说,上述货物由各种运输工具,包括海船、火车、汽车、飞机、邮运或联运的,均可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3)运费和其他期得利益保险合同
此类海上保险合同是以运费和其他期得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运费和其他期得利益不同于船舶和货物等有形物,而是保险人所承保的一种无形利益。
由于运费的支付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有预付和到付之分,则以其作为保险标的投保的情况也是不同的。预付运费的,不论货物是否到达目的地,预付运费一般不退还,承担这一风险的货主可将运费单独投保。但在实践中,货主更多的是将运费列入货价一并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而到付运费的,则要求船东或承运人必须将货物送达目的地。因此,运费能否收取的风险就由承运人所承担。承运人可就其向保险人投保。当然,保险人只是在载货船舶或货物全部灭失(全损)、运费收取权全部丧失时,才予以赔偿。
与此相同,租船合同中的租船人对预付的租金,或船东对到付的租金也可投保此类海上保险合同。
期得利益主要是指货主对于货物预期的利润。它从属于货物,对其享有保险利益的是货主。所以,货主可以此为保险标的单独投保,或将其以CIF发票价格的10%~30%列入保险金额来投保。
(4)海上责任保险合同
这是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海上保险合同。所谓责任,是指船东、货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海上航行或海上生产作业中因发生危险事故而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比如船舶碰撞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海洋污染责任等。依法承担上述责任的当事人(船东、货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将其向保险人投保。
(5)保赔保险合同
此合同的全称为“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是船东在营运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费用及其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保险标的的特点在于,一般船舶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风险,诸如保险人在船舶保险合同中不予承保的碰撞责任、货损货差责任、人身伤亡赔偿责任、油污责任及清除费用、航道清理费用、船员遣返费用等,船东可以将

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概述(四)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mkjafow
  • 文件大小18 KB
  • 时间2018-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