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府发〔2013〕49号
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
依法整治违法建设行为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界河风管处:
为加强依法整治违法建设行为,推动城镇建设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经营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治理违法建设和非法经营房地产行为的相关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依法整治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要求。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广泛发动群众,采取有力措施,下定决心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着力净化我县城镇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强化城市管理,真正维护好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进一步提升城市建设品位、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处理、宽严相济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全力推进依法整治违法建设行为工作。
(二)本意见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三)严重影响规划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建设必须拆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党员干部和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村(社区)的违法建设或参与的违法建设必须带头拆除;在旧城改造、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及其他建设项目征地区域内突击抢建的违法建设必须拆除;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违法建设必须拆除。
(四)本实施意见实施前产生的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拆除,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框混或砖混结构单方造价580元/㎡,砖木结构单方造价480元/㎡,木瓦(钢架)结构单方造价280元/㎡。逾期不自行拆除,由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政府不给予任何补助,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五)本实施意见实施后产生的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建设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政府不给予任何补助,逾期不自行拆除,由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三、工作措施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整治。瓮水街道办事处、雍阳街道办事处、银盏镇人民政府、猴场镇人民政府、平定营镇人民政府各组建一支“两违”整治专业队伍,从源头、从基础抓起,实行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各司其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责任到人,坚决将违法建设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县财政将有关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治违工作正常开展。
(二)处于违法用地阶段的违法建设由国土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已形成的违法建设由相关部门依法实行联合整治。
(三)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获得审批手续建房的,一经查实,依法撤销原审批手续,并对审批经办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所建房屋按本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对应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党员、干部以及其他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除县国土、住建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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