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厅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管理,确保网络数据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对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保护工作的目的是:确保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数据信息应用工作的正常开展,预防、打击利用或针对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提高我厅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整体安全水平,净化网络信息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中所指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是指各常规工作中所建立和存储在电子设备和计算机内的业务、财务、人事等电子数据。
第四条劳动保障系统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制度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数据安全管理领导问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数据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五条劳动保障计算机信息系统内部数据实行安全等级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建设和存储应符合相应的安全等级标准,使用的安全产品必须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其等级应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确定的安全等级相适应。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厅长是全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为全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全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数据安全管理小组”)。
第七条数据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确定本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等级,并组织有关人员制定、评审本厅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策略、安全标准、系统实施方案、安全工作流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数据安全管理小组依据本规定,定期对厅属各处室及事业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于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隐患的单位,协助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因不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由该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厅属各处室及事业单位要设立专(兼)职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安全管理人员。数据安全管理人职责是按照安全管理工作流程和规范,执行各项数据安全管理操作任务,保障本部门各项业务数据的安全。
第十条数据安全管理小组负责组织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安全教育培训,设立有关计算机安全课程,学习计算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第三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登记备案制度。厅属各处室及事业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上线使用前,要向数据安全管理小组申请安全检查验收与系统备案登记,确定系统安全等级,指定数据安全责任人。
第十二条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定期风险分析和安全评估制度。由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及省信息办等相关部门定期对我厅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对于存在问题,提出相应安全措施整改意见。所有评估检查信息要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并及时进行系统升级或更新补丁;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装有防毒杀毒软件,并定期进行病毒检验;与互联网相联的计算机信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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