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级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和谐双塔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双塔区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权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集体)的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三条村集体的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街道经济办内设村会计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理办),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资金、财务双代管,村设报账员(经管员)。第四条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并履行有关委托代理手续。第五条“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要严格遵守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五不变”和“三不准”的原则,“五不变”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会计核算内容、资金使用方向和村民决策权不变;“三不准”是指不准平调、挪用、拆借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第六条代理办在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经济办)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审核、监督及财务档案管理等项工作。第七条代理范围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使用、管理的全部资金。第八条代理办以村为单位单独设账,独立核算,财务管理逐步实施区农经局、代理办、村三级联网透明的阳光操作。第九条村务支出实行严格限额的备用金制和程序规范的报帐制。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条为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安全完整,对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实行监审制。涉及集体资产的重大事项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2/3讨论通过(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委会代行职能),具体方案应在实施前报乡(镇)、街道办事处农经部门依程序和权限审批备案。第十一条实行村级集体资产“三定”:即核定资产总量、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集体资产分配原则。(一)集体资产范围为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荒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及房屋、设备、设施等其他所有资产。(二)清产核资:全面清理集体资产,做到底数清楚、权属明晰。(三)资产评估:对集体资产核量后进行资产价值初评。(四)建帐登记:对固定资产、物资建账登记,对耕地、林地、四荒等资源性资产在稳定现有承包及使用关系的前提下,核定数量、建台帐登记。(五)工作时限:2010年底前城中村全部完成,2012年底前郊区村全部完成,三定方案须履行民主程序。第十二条加强农经管理。农经管理工作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强管理、精人员、大力度,实施一把手工程。区农经局须内设村级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办公室,增加人员力量,要加强对村级集体资产及财务的监督管理,强化审计监督。各乡(镇)农经站至少保证3人,涉农街道要至少保证2人负责农经工作,村设经管员(报账员),构建农经工作网络体系。代理办人员选用要坚持懂政策、精业务、会管理的标准,实行聘任制并持证上岗,由区农经局、乡(镇)街考核,人员开支及经费纳入财政计划。加强村级经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全面提升农经管理的整体水平,实现政府满意、群众放心的目标,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和谐稳定。第十三条实行严格的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及失职、渎职行为、追究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农经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双塔区村级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暂行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1、为规范村级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双塔区村级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2、本细则适用于双塔区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权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集体)的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第二章村会计委托代理工作程序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按以下程序具体实施:1、依法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会计委托事项进行讨论通过,与乡镇农经站、街道经济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2、清理财务。在帐目移交之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力量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进行清查,做到帐证、帐帐、帐实、帐款、帐表“五相符”。 3、公布帐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财务清查结果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榜公布。4、办理移交。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有关规定向乡(镇)农经站、街道经济办办理财务移交手续。第三章代理办主任职责1、认真执行《会计法》、《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遵守有关财经纪律。2、负责代理办日常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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