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卫生部颁布了《处方管理办法》并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技术指导,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和中国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共同编写了《〈处方管理办法〉答疑》,对《处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应广大读者要求,本刊对其进行连载,以推动广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深入、全面地掌握有关规定,确保《处方管理办法》的有效落实。1、为什么要制定《处方管理办法》?(1)卫生部在建国后曾制定《处方制度》,于1982年1月修订,但一直是在医院管理制度范畴内进行规范,内容比较简单,主要规范处方书写。(2)卫生部于2002年3月决定将《处方制度》提升为法规性文件《处方管理办法》,并组织人员进行调研起草。改革开放后我国制药工业迅速发展,外企大量涌入,同时医药市场竞争逐步激烈,药品流通领域的不规范操作越来越严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出现浮躁现象,医师开具处方不规范,药师调剂不规范,不合理用药现象逐趋严重。这些现象,必将影响药物治疗质量和患者的安全用药。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卫生部于2004年8月发布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经过2年多的试行,医药界普遍反映较好,认为符合实际,有较强可操作性,对规范开具处方和调剂处方、对保护患者安全用药很有好处。但也有不足,如提出开具处方要用药品通用名,但无具体措施,有的问题提得不够明确,需要补充与完善;另外有的医疗机构在认识上有较大差距,没有认真执行。(3)2006年初,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开会期间,两会代表和委员对卫生改革十分关注,对医药市场无序竞争与一药多名、一药多家企业低水平重复生产严重关注,要求整治。卫生部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自身建设、加强自律,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与不合理用药监控的角度,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而规范处方管理,开具处方使用规范药品通用名称是重要的具体措施之一。(4)部领导亲自召开了专家会议,听取对《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意见和采用开具处方使用药品通用名的可行性以及宜采取的相应措施。(5)卫生部医政司迅速组建了修订班子,并于2006年3月至4月到全国11个城市征求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于2006年8月提出了修订稿,又反复听取意见,修改后提交了送审稿。(6)新的《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7年2月14日颁布,5月1日起执行。2、《处方管理办法》有哪些特点?(1)目的明确:由于目前医药市场的混乱和无序竞争,以及假劣药对人民群众的伤害,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加强临床药品使用管理和监控;规范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的行为,抵制商业贿赂和医药市场的无序竞争;《办法》也是针对医疗机构目前存在严重不合理用药现象,如我国手术预防用药、特别是清洁手术的不合理用药十分严重,不但使用率高,而且预防用药时间长,且多为三代头孢;抗菌药物和注射剂的过度使用;不少医疗机构人血白蛋白的不合理用药也十分严重,人血白蛋白有明确的适应证,最近10年来,有的医疗机构人血白蛋白在本机构用药金额的前3位之内,这是很不正常的。必须加强临床用药管理,正确引导,促进药物合理使用,提高药物治疗水平,提高医疗质量。(2)法律地位和权威性提升:《办法》是以部长令发布,权威性强,法律地位提升;《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的全过程以及《处方管理办法》的发布充分体现了以患者为中心的原则,只要有利于病人安全用药和有利于患者获得必需的药品,本《办法》中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保护患者用药权益;《办法》法律、法规依据明确;增加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章,强化了法律责任,有利于本《办法》的落实。(3)补充、完善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提升了《处方管理办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明确提出开具处方须用药品通用名及具体实施措施;提高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等等。(4)对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学部门(药学部、药剂科和药房)工作的规范化要求明显加强;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是医疗卫生技术部门之一,药师是卫生技术人员,医、药、护、技是医疗机构医疗工作的四大技术支持系统。但目前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整体技术素质普遍较低,人才结构不合理,医疗机构领导对药学部门和药师未给予必要的重视,药学部门及药师在临床用药方面的作用未得到应有的发挥,药学人员缺编严重,卫生部要求医疗机构重视医院药学的发展与建设。本《办法》对医师和药师的职责、培养和要求都是相应的、相一致的。(5)强化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医疗机构领导应对本机构落实执行《办法》负责,应对本机构全体医务人员进行《办法》的宣传和教育,要求医师和药师正确理解本《办法》的主要内容。(6)明确规定了药物使用评价与处方点评制度,这对推进与落实药物的合理使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7)突出了各级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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