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公司购买的电动自行车仅限于公司员工在利港范围内因工作需要使用;电动自行车由行政管理部办公室统一保管,其他员工如因工作需要使用电动自行车,凭所属二级主管(或一级主管)签发的出门证至行政管理部办公室登记并领用钥匙。使用人在使用前需检查电动自行车是否处于完好状态。如有损坏,需立即停止使用,并汇报至行政管理部办公室。行政管理部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维护和保养。使用人在使用后,如发现电量已经在黄区,需立即推至车库内充电,一旦发现未在充电而导致下一位使用人无法使用,罚款20元。行政管理部办公室负责每天下午4点30前将处于充电状态的电动车电源拔掉。车库内公司电动自行车专用停车点不得其他车辆停放,一经发现罚款50元;其他电动自行车不得在车库内电动自行车专用充电插座上充电,一经发现罚款100元。电动自行车仅限于一个人使用,不得带人和超重带物。电动自行车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轮胎扎破,应由使用人就近负责维修,维修费用去行政管理部办公室报销(更换轮胎除外);除轮胎扎破外,电动自行车其他损坏需由行政管理部办公室负责维修和维修费用报销。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如刹车失灵、转向灯损坏等)需立即向行政管理部办公室汇报。除行政管理部办公室因钥匙丢失需配备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自配备电动自行车钥匙,如有私自配备,一经查实,除没收私配钥匙外,并罚款200元。任何人员严禁在非工作期间将电动自行车停在公司以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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