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质量兴业”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促使广大施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意识,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消除质量通病,进一步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省优工程)是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荣誉奖,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颁发。省优工程由我会成员施工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市(州)建筑业协会等有关单位择优推荐,评审工作由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各级建筑业协会和其它有关部门在组织申报省优工程工作中必须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省优工程每年评选一次。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年评审的省优工程总数不超过160项。一个施工企业每年申报省优工程奖省内工程数额不超过4个。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四条凡我省境内或我会成员施工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办理有关手续,本年度内竣工验收备案并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可投入使用的新建工业与民用建筑(含构筑物)、二次装饰工程、市政工程和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工程、管线、设备安装工程均可参加评选。主要包括: 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1、工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2、公共建筑(含综合楼)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3、住宅建筑面积(单栋),省会城市须4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市(州)须3000平方米以上;
4、高度180米以上的构筑物。
二、投资额1千万元以上的二次装饰工程(不含家具购置费用)。
三、市政工程
1、日供水10万吨以上的水厂;
2、单跨40米以上的人行天桥;
3、桥面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立交桥;
4、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5、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市政工程。
四、安装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并具有特殊意义的大中型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管线、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下列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
三、在原工程地基基础上进行局部改造(含加层)的土建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省优工程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工程质量(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一次验收合格,并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三、建设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每次评定中均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
五、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工程除符合以上各款条件外,其各项技术和经济效益指标应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六、申报企业当年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达到100%,且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第七条申报省优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二、在交通、水利、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第八条一项工程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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