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 国家图书馆组织条例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6-01-3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文】
国家图书馆组织条例
第 1 条
国家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 隶属于教育部,掌理关于图书资料之搜集、编藏、考订、参考、阅览、出版品国际交换、全国图书馆事业之研究发展与辅导等事宜。
第 2 条
本馆设左列各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采访组:图书资料之征集、选购及登录等事项。
二编目组:图书资料之分类及编目等事项。
三阅览组:图书资料之典藏、阅览及推广服务等事项。
四参考组:参考谘询及专题目录索引编制等事项。
五特藏组:珍善本图书文献及金石拓片之编藏、考订等事项。
六资讯组:自动化作业及资讯服务等事项。
七辅导组:调查统计、各图书馆之辅导及图书馆专业人员训练等事项。
八研究组:全国图书馆事业及各项规范标准之规划、研订与推广等事项。
九总务组:文书、庶务、出纳、营缮及不属其他单位事项。
第 3 条
本馆置馆长一人,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构及职员,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必要时得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比照专科以上学校校长之资格聘任;副馆长一人,襄助馆务,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必要时得由编纂兼任。
第 4 条
本馆置组主任九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除总务组主任外,其余职务必要时得由编纂兼任;秘书一人,技正一人,分析师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设计师二人至四人,管理师二人至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六人至八人,组员二十八人至三十八人,职务均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二人,组员十二人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四人至六人,助理设计师二人至四人,助理管理师二人至三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十六人至二十六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雇用之现职雇员,其未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者,得占用书记职缺,继续雇用至离职时为止。
本馆置编纂七人至十五人;编审六人至十人;编辑三十四人至四十人;助理编辑十三人至十七人,均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规定聘任。
第 5 条
本馆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6 条
本馆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7 条
本馆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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