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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风吃醋打死人命.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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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风吃醋打死人命,辩护成功被判无期
——刘XX伤害致死人命案件成功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马锋律师
2007年10月10日,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为陕西XX县刘XX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的被告人刘XX提供法律援助。该所指定张长海、马锋律师担任该案的辩护人。该案共有5名被告,均为西安市某建筑工地某工棚内同一宿舍的民工,刘XX为该案的第一被告。该案于2007年9月12日被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一刑诉(2007)196号起诉书起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4月23日晚,被告人宁XX给其追求的韦X打电话时,发现韦X的电话被被害人朱XX持有,宁XX心生醋意,遂伙同被告人刘XX、曹XX、韦XX、杨XX四人意欲教训被害人。当晚9时许,五被告人前往西安市灞桥区XX村11号楼,刘XX打电话将朱XX约至楼下,后被告人刘XX、曹XX、韦XX、杨XX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刘XX持砖块在其头部猛击,后朱XX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朱XX系钝性外力击打头、面部致脑干出血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宁XX、曹XX、韦XX、杨XX因琐事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刘XX、宁XX、曹XX、韦XX、杨XX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接手此案后,张长海、马锋律师律师经详细阅卷并复印了全部案卷和分别会见被告人刘XX后,对此案的具体案情一致得出如下的初步意见:
由于被告人刘XX和该案中的其他被告人均对本案的预谋、准备、伤害过程供认不讳的情况,该案的律师辩护工作方向是:围绕该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的诸多从轻和减轻情节的角度出发,为被告人刘XX争取较轻的刑罚处罚。
随后,张长海律师立即根据该案的前期准备工作的结果,起草了有关本案的辩护词。在该案开庭质证时,张长海律师通过对该案几个被告人的质证发言,突然发现该案致死人命的其他原因是可能存在的。就迅速对为被告人刘XX准备的辩护词进行了较大的变更和修改。变更和修改的辩护词的辩护意见要点如下: 
首先,我代表本案被告刘XX及其家属向本案受害人及其家属表示诚挚的道歉和悔罪,请求本案受害人及其家属能够接受本案被告刘XX及其家属的道歉和悔罪。现就本案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本案受害人朱XX直接致死的责任应重新认定。
二、本案被告刘XX在本案中持砖块对受害人头部打击的动作只有一次。
三、本案被告刘XX在本案中持砖块对受害人头部击打的动作强度,明显低于本案第四被告人韦XX对本案受害人的头部击打强度。
四、起诉书陈述本案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不够全面。
五、本案被告人刘XX及其家属愿意对受害人的家属进行民事赔偿。
六、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七、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今天庭审出现的案犯当庭揭发出的特殊情况,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经过合议后,能够予以重新认定。同时鉴于本案被告人刘XX在本案中持砖块对受害人头部打击的动作只有一次:其打击的动作强度,明显低于本案第四被告人韦XX对本案受害人的头部击打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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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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