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服务规范
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健康评估服务规范
(DB11/T 3052005)
前言
为提高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健康评估服务的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社会福利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新京、杨会英、彭嘉琳、陈菲、杨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服务机构健康评估服务的基本要求、健康分级标准、评估规范、评估管理和服务质量评定与改进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养老服务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B11/T 148-2002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标准
DB11/T 219-2004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与评定
DB11/T 220-2004 养老服务机构医务室质量控制规范
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3月9日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63号) 2000年9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
临床护理诊疗常规 2002年3月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临床医疗外科诊疗常规 2002年3月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临床医疗内科诊疗常规 2003年3月北京市卫生局发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健康评估服务
指养老服务机构为住院老人提供的健康状况的系统评价和健康等级的划分。
健康状况
指老人躯体健康、精神健康、社会健康等方面的状况。
健康等级
指养老服务机构根据健康评估的结果对住院老人的健康状况做出的等级划分。
健康史
指老人既往重大疾病史、家族疾病史、外伤史以及正在接受治疗的情况,也包括影响老人健康状况的重大生活事件和重要因素。
精神状况
指老人在评估时的外表、行为、情绪状态、认知功能等方面的外在表现。
功能评估
指对老人的感觉器官和运动系统完成功能活动情况以及老人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评估。
自理能力
指老人完成基本生活活动和利用日常生活服务设施的能力。
社会功能
指老人与周围人群和环境的联系与交流状况。
决定能力
指老人是否能自主选择接受或拒绝养老服务机构服务的能力。
风险评估
指养老服务机构对在照顾住院老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易造成老人意外伤害的危险因素的评价和预测。
健康档案
指养老服务机构对住院老人的健康评估结果和有关问题的格式化记录,以及既往诊疗资料和体检记录。
评估中心
指由养老服务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设立、认可或委托的,为住院老人提供专业化健康评估服务的机构。
评估室
指由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的、用于提供健康评估服务的专门场所。
评估员
指经养老服务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并获得有关机构的资格认定,可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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