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本合同由(以下简称“甲方”)
与(以下简称“乙方”)签订。
第一条委托.
, 乙方亦同意接受委托,依照本合同及律师执业准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并组建律师团队为甲方的委托事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营业部或网点制作《贷款清欠明细表》,新增清欠范围应制作《贷款清欠明细续表》,明细表加盖各信用社、营业部或网点印章。双方确认该《贷款清欠明细表》及《贷款清欠明细续表》为本合同项下专项法律服务的委托范围。在委托范围内,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内容:
(1)为甲方就贷款清欠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2)协助甲方对贷款清算中涉及的内部人员处理出具法律意见,参加清欠部署方案会议并提供法律意见,及时为重大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3)为甲方纳入清收范围的债权进行分类造册、拟定处理
方案,参与各项清欠方案的实施;
(4)为甲方清欠中涉及刑事犯罪办理控告、举报、移交等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
(5)为甲方催收欠款收回的动产或不动产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协助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6)应甲方邀请,参与磋商、谈判、草拟、审查、修改相关合作文件;
(7):为甲方催收欠款向债务人器有关方面发送律师函、协商建议函等;
(8)为甲方贷款清欠中涉及的行政处理决定提供法律依据,对其决定中法律方面的可行性、风险性等问题出具律师意见书;
(9)为甲方对贷款清欠的债务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10)作为甲方代理人参与诉讼和仲裁,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书;
(II)协助甲方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培训;
(12)根据清欠结果为甲方提供总结报告,以各信用社为单位出具《专项法律服务终结书》;
(13)根据要求,为甲方提供其他甲方所需要的法律服务。但超出清欠范围以外的法律服务,需要另行订立委托合同书。
第二条乙方服务的方式
、工作时间到甲方现场服务。
、传真、E-mail、网络随时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条甲方之义务
,并提供有关资料、文件、证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除非另有书面指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资料、文件、证据均应为复印件或复制品,原件应由甲方妥善保管。
、准确、完整的信息,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证据均真实可靠,复印件及复制品与其原件完全一致。甲方保证未询乙方隐瞒、虚构或遗漏任何事实。
。
。
。在需要乙方律师处理有关事务时,除非突发事件,否则应提前合理时间通知乙方,以便乙方作出安排。
。双方确认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所起草之所有文件的著作权属于乙方所有,但甲方有权在其正常经营活动中不受限制的使用该等文件;若甲方将乙方律师起草的文件内容本身用于图书出版及类似情形,应取得乙方之书面同意。
3. 7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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