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印花税、契税、车辆购置税
第一节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988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印花税的特点
特定行为课税
覆盖面广
税率低、税负轻、税率跨度大
纳税人自行完税:自行计算、自行购买粘贴、自行注销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应纳税凭证包括:
、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
;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许可证照;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各类合同的当事人(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和鉴定人。
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当事人
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领取或接受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在国外书立、领受,但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使用人
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定人
立合同人
立据人
立账簿人
领受人
使用人
签订人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税目与税率 236~239页
税率档次
应税项目
比例税率
‰
借款合同
‰
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
‰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的账簿
1 ‰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股权转让书据
定额税率5元/件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
计税依据与税额计算
从量和从价两种方式。
特殊规定:
同一凭证记载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税率经济事项的,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税;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按照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税。
外币折算人民币的汇率采用凭证书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
签订时无法确定金额的合同先按定额贴花5元,待结算时按实际金额计税。
应税凭证
计税依据
税率
购销合同
购销金额
‰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和承揽收入,即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的费用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
‰
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金额
1 ‰
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保险费
‰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费用
1 ‰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
财产保险合同
保费收入,不包括所保财产金额
1 ‰
技术合同
合同所载金额
‰
产权转移书据
书据所载金额
‰
营业账簿
记载资金的账簿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金额合计
‰
其他账簿按件计税
5元
权利、许可证照
按件计税
5元
采取以货易货方式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购销合计金额计税;合同未列明金额的,按照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税。
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应按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税。
国际货运,托运方全程计税。承运方为我国运输企业的,均按本程运费计税;承运方为外国运输企业的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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